此外,地租一旦取得货币地租的形式,同时交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一旦取得契约关系的形式,——这种转化一般只是在世界市场、商业和工业已有一定的比较高的发展程度以后才有可能,——也就必然出现租赁土地给资本家的现象。这些资本家一向置身在农村范围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城
900市中已经发展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即产品只是作为商品,并且只是作为占有剩余价值的手段来生产的形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这个形式只有在那些在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期支配着世界市场的国家,才能成为一般的常规。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租地农场主成了这种农业工人的实际支配者,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而土地所有者现在只和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发生直接关系,而且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因此,地租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不仅是事实上的、偶然的(这在以前各种形式内已经部分地发生过),而且是正常的,是在它的公认的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上发生的。它已经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下降为这个剩余劳动超过从事剥削的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的部分而形成的余额,并且全部剩余劳动,即利润和超过利润的余额,现在都直接由他榨取,以总剩余产品的形式由他取得,并转化为货币。现在,他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只是他用他的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而榨取的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他平均要交给土地所有者多少,这种界限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它调节的非农业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因此,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资本所要求取得的应优先归它所有并且通常也归它所有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而形成的余额。现在,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一般剩余价值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枝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至于生产方式
901本身的逐渐的变化是怎样和这种变化相适应的,则不必深入研究了。这一点从下述事实已经可以得到说明:对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来说,土地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已经成了正常现象;以前只有超过他的生活资料的余额才转化为商品,而现在这种商品相对说来只有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转化为他的生活资料。现在,已经不是土地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己和自己的生产率,而是资本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己和自己的生产率。
平均利润和由它调节的生产价格,是在农村关系之外,在城市商业和工业的范围内形成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的利润,不会进入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因为他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的关系。当他赚到利润,也就是说,当他靠自己的劳动,或靠剥削别人的劳动,而实现一个超过本人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时,这件事是在正常的关系背后发生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个利润的量并不决定地租,相反地,它本身是由作为它的界限的地租决定的。中世纪的高利润率,不只是由于资本的构成很低,即其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要素占优势造成的。这种高利润率是由于在农村中盛行的欺诈,由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及其隶属农民的收入的一部分被人占有造成的。如果在中世纪,在封建制度没有象意大利那样被例外的城市发展破坏的地方,到处都是农村在政治上剥削城市,那末,无论什么地方都没有例外地是城市通过它的垄断价格,它的赋税制度,它的行会,它的直接的商业诈骗和它的高利贷在经济上剥削农村。
人们也许会认为,只是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农业生产上的出现就足以证明,从来就要在这个形式或那个形式上用来支付地租的土地产品的价格,至少在租地农场主在农业生产上出现时,必
902然高于工业的生产价格,而无论这是因为土地产品的价格已经达到垄断价格的水平,还是已经上涨到土地产品价值的程度,而它的价值实际上高于由平均利润调节的生产价格。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末,按土地产品的现有价格,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就不可能首先由这些产品的价格来实现平均利润,然后由同一个价格,以地租形式再来支付一个超过这个利润的余额。人们也许会由此得出结论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同土地所有者订立租约时所遵循的一般利润率,是在不把地租包括在内的情况下形成的,所以,只要一般利润率在农业生产上开始起调节作用,就会发现这个余额,并把它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例如,洛贝尔图斯先生就是按照这个传统的方法来说明问题的。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