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 |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二)

资本论 卡尔·马克思

在真正的自然经济中,农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只有一个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例如古代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的领地都是这样,整个中世纪的情形也或多或少是这样(见万萨德《法国劳动和劳动者的历史》)。在这种经济中,大领地的产品和剩余产品,决不单纯是农业劳动的产品,其中也包括工业劳动的产品。家庭手工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作为农业(它是基础)的副业,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以及在传统组织至今还没有遭到破坏的印度公社,就是这种自然经济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消灭了这种联系;对于这个过程,人们特别可以根据十八世纪最后三十多年的英国进行广泛的研究。那些在或多或少还是半封建社会内成长的思想家,例如赫伦施万德,甚至在十八世纪末,还把农业和工业的这种分离,看作是一种有勇无谋的社会冒险,是一种不可思议的危险的存在方式。甚至在那种表现出同资本主义农业有最大相似点的迦太基和罗马的农业中,同种植园经济相似的地方,也超过同那种与真正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形式相似的地方。这个形式上的相似点,——而且,这种相似点在一个已经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象蒙森

886先生那样在每个货币经济中都发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人看来,在一切重要之点上都完全是错觉,——在古代意大利大陆上是根本找不到的,也许只有在西西里可以找到,因为这个岛是作为对罗马的农业进贡地而存在的,因此,农业基本上是以出口为目标。在那里,可以找到现代意义上的租地农场主。

关于地租性质的一种不正确的见解,是以下述事实为基础的:实物形式的地租,已经从中世纪的自然经济,在完全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相矛盾的情况下,一部分作为教会什一税,一部分作为由旧的契约保存下来的古董,一直沿袭到现代。由此就造成一种印象,好象地租不是由农产品的价格产生的,而是由它的总量产生的,因而不是由社会关系产生的,而是由土地产生的。我们以前已经指出,虽然剩余价值体现在剩余产品上,但是,反过来,在产品总量单纯增加的意义上所说的剩余产品并不表现剩余价值。它可以代表价值的减少;不然的话,1860年的棉纺工业,和1840年相比,必然代表一个巨额的剩余价值;其实恰好相反,棉纱的价格已经下降。地租也可以由于农作物的连年歉收而大大增加,因为谷物的价格将会上涨,尽管这个剩余价值将会体现在一个数量绝对减少而价格已经更贵的小麦总量中。反过来,地租也可以由于农作物连年丰收而下降,因为价格将会下降,尽管这个已经下降的地租将会体现在一个数量已经增加而价格已经比较便宜的小麦总量中。关于产品地租,首先应该指出,它只是一个由过时的生产方式遗留下来的并作为遗迹残存的传统,它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

887盾表现在:它可以由于私人的契约而自行消失,而在立法可以进行干涉的场合,例如拿英国的教会什一税来说,它还可以作为——种不合理的东西被强制取消。第二,产品地租在它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继续存在的地方,它只是并且也只能是货币地租穿上中世纪的外衣的一种表现而已。例如,假定小麦每夸特40先令。在这1夸特中,必须有一部分补偿其中包含的工资,并且必须卖掉,以便能够把它重新投下;另一个部分也必须卖掉,以便支付加在这1夸特上的那部分赋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发展、社会分工也随着发展了的地方,种子,甚至一部分肥料,都会作为商品进入再生产过程,因此必须购买它们,以便补充;为了提供这方面所需的货币,这1夸特又有一部分必须卖掉。如果它们实际上无须当作商品购买,而是以实物形式从产品中取出来,重新作为生产条件进入小麦的再生产,——这种情况不仅在农业中发生,而且也在许多生产不变资本的生产部门中发生,——它们就要列入计算,表现为计算货币,并且作为成本价格的组成部分加以扣除。机器和一般固定资本的损耗必须用货币来补偿。最后,还有利润,它是按这个用现实货币或计算货币表示的成本总额计算的。这个利润代表总产品的一个确定的部分,它是由总产品的价格决定的。余下的部分便形成地租。如果按契约规定的产品地租大于这个由价格决定的余额,它就不是地租,而是对利润的扣除了。由于这种可能性,不随产品价格而定的产品地租,——它可以大于或小于现实的地租,所以不仅可以成为对利润的扣除,而且也可以成为对资本补偿部分的扣除,——已经是一个过时的形式。事实上,产品地租在它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实质上是地租的时候,完全要由产品价格超过它的生产费用的余额决定。不过它要假定这个可变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