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及其他对所有者说来是固定资本并作为固定资本出租的物品的租约中,法律都承认正常损耗和临时性修理的区别。前者是由时间、自然影响和正常使用本身引起的,通常由所有者负197担;后者是在房屋正常寿命和正常使用期间为了保持房屋完好而不时需要的,通常由承租人负担。修理还分小修和大修。大修是固定资本在实物形式上的局部更新,所以在租约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时,也由所有主负担。例如按照英国法律:
“按年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不用大修就能做到的限度内,只承担使建筑物不透风雨的义务,一般说来,只负责可以称之为小修的修理。甚至在这方面,也还要考虑到,开始租赁时建筑物有关部分的已使用的年限和一般的状态,因为承租人没有义务用新的材料去替换旧的已经损耗的材料,也没有义务赔偿那种由时间和正常使用引起的不可避免的贬值。”(霍德兹沃思《关于地主和租户的法律》第90――91页)
对于由异常的自然现象,火灾、水灾等等引起的破坏所作的保险,和损耗的补偿及维修劳动完全不同。保险必须由剩余价值补偿,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或者,从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必须不断地有超额生产,也就是说,生产必须按大于单纯补偿和再生产现有财富所必要的规模进行,――完全撇开人口的增长不说,――以便掌握一批生产资料,来消除偶然事件和自然力所造成的异乎寻常的破坏。
事实上,为补偿所需要的资本,只有极小部分是货币准备金。这个资本的最重要部分,是用于生产规模本身的扩大,这种扩大部分地是现实的扩大,部分地是属于生产固定资本的各生产部门的正常范围。例如,一个机器制造厂在作安排时要考虑到,主顾的工厂每年在扩大,而且一部分工厂不断地需要全部的或局部的再生产。
按照社会平均数来决定损耗和修理费用时,必然会产生很大的差别,甚至对那些属于同一个生产部门、数量相同而且所处的其198他条件也相同的投资来说,也是如此。实际上,机器等等在一个资本家手里可以使用到平均时期以上,在另一个资本家手里却不能使用这样长的时间。一个资本家的修理费用会高于平均数,另一个资本家的修理费用会低于平均数,如此等等。但是,由损耗和修理费用决定的商品加价,却是一样的,都是由平均数决定的。因此,一个资本家由这种价格追加得到的,比他实际追加的要多,另一个资本家则要少。这种情况,和其他一切造成同一生产部门的不同资本家在劳动力剥削相等时获得不等利润的情况一样,使人难于理解剩余价值的真正性质。现代庸俗经济学有意或无意地将这种平均利润率规律本身带有的随机性波动视为资本家的所谓“企业家才能”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