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信用和虚拟资本(四)

资本论 卡尔·马克思

1847年东印度市场和中国市场上的欺诈。——查理·特纳(利物浦一家从事东印度贸易的第一流商行的经理):

“我们大家都知道毛里求斯商业上和类似的商业上发生的事情。经纪人习惯于不仅在商品抵埠以后,以这种商品作为抵押(这是完全合法的),和以提单作为抵押,取得贷款,来偿付凭这批商品开出的汇票……而且在产品起运以前,有些时候甚至在产品制造以前,就以产品作为抵押来取得贷款。例如有一次,我在加尔各答买了6000——7000镑汇票;出售汇票所得的钱被送往毛里求斯,以便资助那里的甘蔗种植;汇票被送到英国时,其中半数以上被人拒收;在本应用来兑付这种汇票的砂糖终于运到时,却发现这些砂糖在起运以前,实际上几乎还在熬制以前,已经抵押给第三者了。”(第78页)“现在必须为运往东印度市场的商品向工厂主支付现金;但这没有多大关系,因为只要购买者在伦敦有一点信用,他就能向伦敦开出汇票,并把汇票拿到伦敦贴现,伦敦现在的贴现率并不算高;他把用这个方法得到的货币付给工厂主……向印度运送商品的人,至少要十二个月,才能从那见收回货款……一个拥有10000镑或15000镑的经营印度贸易的人,会在伦敦一家商行那里得到巨额的信用;他给该商行1%的手续费,按如下的条件对它开出汇票:送464往印度的商品所得的货款,将交到这家伦敦商行;双方默契,这家伦敦商行不必实际预付现钱,这就是说,汇票会延期,直到货款流回为止。这种汇票在利物浦、曼彻斯特、伦敦贴现,其中有不少保留在苏格兰的银行手里。”(第79页)——(第786号)“有一家商行最近在伦敦倒闭了。人们在检查账簿时发现了如下的情况:在曼彻斯特有一家商行,在加尔各答另有一家商行;它们在这家伦敦商行开有20万镑信用的账户,这就是说,从格拉斯哥和曼彻斯特运商品去委托加尔各答那家商行销售的曼彻斯特商行的营业伙伴,有权向该伦敦商行开出总额20万镑的汇票;同时还商定,该加尔各答商行也向该伦敦商行开出20万镑的汇票;这种汇票在加尔各答出售,卖得的钱则被用来购买别的汇票寄给伦敦那家商行,让它能够兑付最初由格拉斯哥或曼彻斯特所开出的汇票。这样,通过这种交易,就产生60万镑汇票。”——(第971号)“现在,如果加尔各答某商行“为英国”购买一船货物,用该行向伦敦代理商开出的汇票来支付,并把提单送往伦敦,那末,这种提单就会立即被他们拿到伦巴特街去获取贷款;因此,在他们的代理商必须兑付汇票以前,他们有八个月的时间可以利用这宗货币。”

IV.1848年,上院一个秘密委员会开会研究1847年危机的原因。但是,为这个委员会提供的证词,到1857年才公布(本书引用时题为:商业危机,1848——1857年)。在那里,利物浦联合银行董事李斯特尔先生作证时说:

(第2444号)“1847年春,信用过度膨胀……因为实业家已经把他们的资本由他们的营业转移到铁路方面去,但还是想维持原有的营业规模。每个人当初也许都认为,他可以出售铁路股票获得利润,由此弥补营业上需用的货币。也许他已经发觉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以前在营业上用现金支付的地方,现在要改用信用。这样一来,信用就膨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