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最终会把商品即麻布卖给消费者,不管是生产消费者(例如漂白业者),还是把麻布用于私人消费的个人消费者。这样一来,预付资本(加上利润)就回到商人手中,他就能重新开始活动。如果在购买麻布时货币只是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商人要在进货后六个星期才支付,而如果他在到期以前已经把麻布卖掉,那末,他自己用不着预付货币资本,就能够对麻布生产者实行支付了。如果麻布没有卖掉,他就必须在到期的时候预付3000镑,但不是302在麻布交货的时候立即预付;而且,如果由于市场价格下降,他只好低于购买价格出售麻布,那末,他就必须用他自己的资本来补偿亏损的部分。
既然商品经营资本在自行销售的生产者手中显然只是他的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上,即停留在流通领域的时候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那末,是什么情况使商品经营资本具有一个独立地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性质呢?
第一,是下面这个情况:商品资本是在一个和它的生产者不同的当事人手中完成它最终转化为货币的过程,即完成它的第一形态变化,完成它在市场上作为商品资本所固有的职能的;商品资本的这种职能,是以商人的活动,即商人的买卖行为为媒介的,于是这种活动就形成一种特别的、与产业资本的其他职能分离的、因而是独立存在的业务。这是社会分工的一种特殊形式,结果是,一部分本来要在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里就是流通阶段)中完成的职能,现在表现为一种和生产者不同的、特别的流通当事人的专门职能。但是单有这一点,这种特殊业务还决不会表现为一种和处于再生产过程的产业资本不同的、独立于产业资本之外的特殊资本的职能;例如,在商品经营只是由产业资本家的推销员或其他直接代理人进行的地方,它实际上还没有表现为这种职能。因此,还必须有第二个因素。
第二,这是由于独立的流通当事人即商人在他所处的这个地位上要预付货币资本(他自有的或借入的)。那个对于处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产业资本来说只表现为W——G,即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或单纯的卖的行为,对商人来说却表现为G——W——G’,即同一商品的买和卖,因而表现为货币资本的回流,这个货币资本在商人进303行购买时离开了他,通过出售又回到他手中。
在商人预付资本向生产者购买商品时对商人来说表现为G——W——G的行为,总是W——G,即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总是商品资本的第一形态变化,虽然对生产者或处于再生产过程的产业资本来说,这同一个行为可以表现为G——W,即货币再转化为商品(生产资料),或形态变化的第二阶段。对麻布生产者来说,W——G是第一形态变化,即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这个行为对商人来说则表现为G——W,即他的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如果他现在把麻布卖给漂白业者,那末,这对漂白业者来说就是G——W,即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或他的商品资本的第二形态变化;但是对商人来说,则是W——G,出售他所购买的麻布。实际上,麻布厂主生产的商品资本只是这时才最终卖掉,或者说,商人的这个G——W——G,对两个生产者之间的W——G来说,只是中介过程。或者,我们假定麻布厂主用卖掉的麻布的一部分价值向麻纱商人购买麻纱,那末,这对麻布厂主来说是G——W。但是对出售麻纱的商人来说,这是W——G,是麻纱的再出售;而对作为商品资本的麻纱本身来说,这只是它的最终的出售,它由此从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是W——G,即它的第一形态变化的最终完成。因此,不管商人是向产业资本家购买东西,还是把东西卖给产业资本家,他的G——W——G,即商人资本的循环所表示的,对商品资本本身来说,对这个处在再生产过程的产业资本的过渡形式来说,始终只是W——G,只是它的第一形态变化的完成。商人资本的G——W,只有对产业资本家来说,才同时是W——G,但对他所生产的商品资本来说却不是这样:这只是商品资本从产业家手中转到流通当事人手中;只有商人资本的W——G才是执行职能的商品资本的最终的W——G。304G——W——G只是同一商品资本的两个W——G,两次相继的出售,它们只是对这一商品资本的最终的出售起中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