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流通时间

资本论 卡尔·马克思

在流通领域中,资本是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存在的。资本的两个流通过程是:由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由货币形式转化为商品形式。商品转化为货币在这里同时就是包含在商品中的剩余价值的实现,货币转化为商品同时就是资本价值转化为,或再转化为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形式,这种情况丝毫也不影响如下的事实:这些过程,作为流通过程,是简单的商品形态变化的过程。

流通时间和生产时间是互相排斥的。资本在流通时间内不是执行生产资本的职能,因此既不生产商品,也不生产剩余价值。如果我们考察循环的最简单形式,也就是总资本价值每次都是一下141子由一个阶段进到另一个阶段,那就很清楚,在资本流通时间持续的时候,生产过程就中断,资本的自行增殖也就中断;并且生产过程的更新根据资本流通时间的长短而或快或慢。相反,如果资本的不同部分是相继通过循环的,也就是总资本价值的循环是在资本的不同部分的循环中依次完成的,那就很清楚,资本的各组成部分在流通领域不断停留的时间越长,资本在生产领域不断执行职能的部分就必定越小。因此,流通时间的延长和缩短,对于生产时间的缩短或延长,或者说,对于一定量资本作为生产资本执行职能的规模的缩小或扩大,起了一种消极限制的作用。资本在流通中的形态变化越成为仅仅观念上的现象,也就是说,流通时间越等于零或近于零,资本的职能就越大,资本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自行增殖就越大。例如,假定有一个资本家按订货生产,因此他在提供产品时就得到支付,又假定支付给他的是他自己需要的生产资料,那末,流通时间就接近于零了。因此,产业资本家愿意将缩短流通时间所带来的好处,转让一部分给帮助他缩短流通时间的商业资本家。

因此,资本的流通时间,一般说来,会限制资本的生产时间,从而也会限制它的价值增殖过程。限制的程度与流通时间持续的长短成比例。而这种持续时间的增加或减少的程度可以极不相同,因而对资本的生产时间限制的程度也可以极不相同。但是政治经济学看到的是表面的现象,也就是流通时间对资本增殖过程的作用。它把这种消极的作用理解为积极的作用,因为这种作用的结果是积极的。并且因为这种假象似乎证明了资本有一个神秘的自行增殖的源泉,它来源于流通领域,与资本的生产过程,从而与劳动的剥削无关,所以,政治经济学就更是抓住这个假象不放。我们以后会看到,甚至科学的经济学也不免受这种假象迷惑。如果说,在科学的发展中总难免受种种假象的迷惑,那么当时代的发展已经揭露假象的时候,还紧紧抓住假象不放,这种“科学”就不成其为科学。现代庸俗经济学有时为了避免被揭穿老底也承认自己不是科学的,但它同时却坚决不承认其它的经济学可能是科学的,从而表明它前面的承认只是虚晃一枪。以后也会表明,这种假象由于下述各种现象而根深蒂固:1、资本主义的利142润计算方法。按照这种方法,消极的原因被当作积极的原因,因为对于那些处在只是流通时间不同的各种投资领域的资本来说,较长的流通时间成了价格提高的原因,简单地说,就是成了利润平均化的原因之一。如果资本家因此而追求较长的流通时间,那就是上了庸俗经济学的大当了。2、流通时间只是周转时间的一个要素;而周转时间包含生产时间或再生产时间。由周转时间引起的事情,好象是由流通时间引起的。3、商品要转变为可变资本(工资),先要转化为货币。这样,在资本积累上,商品转变为追加可变资本是在流通领域内,在流通时间中发生的。因此,由此产生的积累,好象也是由流通时间引起的。

资本在流通领域内,不管按这个序列还是那个序列,总是要通过w――g和g――w这两个对立的阶段。因此,资本的流通时间也分成两个部分,即商品转化为货币所需要的时间,和货币转化为商品所需要的时间。我们在分析简单商品流通(第1卷第3章)时已经知道,w――g即卖,是资本形态变化的最困难部分,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也占流通时间较大的部分。作为货币,价值处在随时可以转化的形式。作为商品,它必须先转化为货币,才取得这种可以直接交换,从而随时可用的形式。可是,问题在于:在资本的流通过程中,在它的g――w阶段上,它要转化成在一定投资场所形成生产资本的一定要素的商品。生产资料也许在市场上还没有,还必须生产出来,或者要取自远方市场,或者它们的通常供给出现了障碍,价格发生了变动等等,总之,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情况,这些情况在g――w这个简单形式变换中看不出来,但会使流通阶段的这个部分耗费的时间时而较长,时而较短。象w――g和g――w可以在时间上分离一样,w――g和g――w也可以在空间上分离,购买市场和销售市场可以是空间上不同的市场。例如就工厂来说,143采购者和推销者甚至往往是不同的人。在商品生产中,流通和生产本身一样必要,从而流通当事人也和生产当事人一样必要。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中,流通当事人似乎显得比生产当事人更必要。因为,商品卖不出去就几乎为零。再生产过程包含资本的两种职能,因而也包含这两种职能有人代表的必要性,不管是由资本家自己代表,还是由雇佣工人,即由资本家的代理人代表。然而,这并不是把流通当事人和生产当事人混淆起来的理由,正如不是把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职能同生产资本的职能混淆起来的理由一样。流通当事人必须由生产当事人支付报酬。不过,如果说互相买卖的资本家,通过这种行为,既不创造产品,也不创造价值,那末,即使他们的营业规模使他们能够或必须把这种职能委托给别人,这种情况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在有些营业中,采购者和推销者的报酬,是用利润分成的办法支付的。他们的报酬是由消费者支付的说法是不能说明问题的。消费者只有作为生产当事人给自己生产了商品形式的等价物,或者要末凭法律证书(例如作为生产当事人的股东等),要末靠个人服务,从生产当事人那里占有了这种等价物,他才能支付这种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