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

资本论 卡尔·马克思

如果说世界历史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揭开了工资的秘密,那末相反地,要了解这种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存在的理由,却是再容易不过的了。

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在人们的感觉上,最初完全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买卖一样。买者付出一定量的货币,卖者付出与货币不同的物品。在这里,法权意识至多只认识物质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法权上对等的公式中:“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

其次,因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本身是不可通约的量,所以“劳动的价值”、“劳动的价格”这种用语,似乎并不比“棉花的价值”、“棉花的价格”这种用语更不合理。况且,工人是在提供自己591的劳动以后被支付报酬的。而货币充当支付手段,是在事后才实现所提供的物品的价值或价格的,在这里就是实现所提供的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最后,工人提供给资本家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不是他的劳动力,而是劳动力的职能,即一定的有用劳动,裁缝劳动,鞋匠劳动,纺纱劳动等等。至于这种劳动另一方面又是形成价值的一般要素,具有一种使它同一切其他商品相区别的属性,这一点却是普通意识所不能领会的。

让我们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来看,他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小时劳动的价值产品,比如说3先令,对他说来,他的12小时劳动实际上是3先令的购买手段。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可以随着他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或者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不变,它的价格可以因供求关系的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但是不管怎样,他付出的始终是12个劳动小时。因此,在他看来,他所获得的等价物的量的任何变化,都必然表现为他的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或价格的变化。由于这种情况,把工作日看作不变量的亚?斯密就反过来得出一个错误的论断: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虽然生活资料的价值会变化,因而对工人来说,同一个工作日会表现为较多或较少的货币。

另一方面我们拿资本家来说。他无疑希望用尽量少的货币换取尽量多的劳动。因此,他实际上所关心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执行职能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他力图尽可能便宜地购买一切商品,并且总是把低于价值购买和高于价值出售592这一纯粹欺诈行为说成是他的利润的来源。因而,他理解不到,如果劳动的价值这种东西确实存在,而且他确实支付了这一价值,那末资本就不会存在,他的货币也就不会转化为资本。

此外,工资的实际运动显示出一些现象,似乎证明被支付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它的职能即劳动本身的价值。这些现象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工资随着工作日长度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同样可以说,因为租用机器一周的费用比租用一天要贵,所以被支付的不是机器的价值,而是机器功能的价值。第二,执行同一职能的不同工人的工资间存在着个人的差别。这种个人的差别在奴隶制度下也可以看到,但是在那里劳动力本身是赤裸裸地、不加任何掩饰地出卖的,这种差别没有引起任何幻觉。区别只是在于:劳动力因超过平均水平而获得的利益或因低于平均水平而遭到的损失,在奴隶制度下落到奴隶主身上,而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则落到工人自己身上,因为在后一种场合,劳动力是由工人自己出卖的,而在前一种场合,是由第三者出卖的。

总之,“劳动的价值和价格”或“工资”这个表现形式不同于它所表现的本质关系,即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我们关于一切表现形式和隐藏在它们背后的基础所说的话,在这里也是适用的。前者是直接地自发地作为流行的思维形式再生产出来的,而后者只有通过科学才能揭示出来。古典政治经济学几乎接触到事物的真实状况,但是没有自觉地把它表述出来。只要古典政治经济学附着在资产阶级的皮上,它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现代庸俗经济学同样做不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