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使较大的雇主的工厂遵守规定,而他们同行业的小工场在劳动时间上却不受任何法律限制,这对较大的雇主是不公平的。在劳动时间的限制上,把较小的工场看作例外,就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条件,这是一种不公平。除此以外,对较大的工厂主来说还有一种不利:他们的少年工和女工的供给会被引到不受工厂法约束的工场。最后,这会促使较小的工场增加,而这些较小的工场对国民的健康、福利、教育以及普遍的改善,几乎毫无例外都是最为不利的。”今天那些主张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人,有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童工调查委员会在它的最终报告中,建议把140多万儿童、少年和妇女(其中几乎有一半人受小生产和家庭劳动的剥削)置于工538厂法的约束之下。委员会说:
“如果议会全部接受我们的建议,那末毫无疑问,这样的立法不仅对同它直接有关的年幼和体弱的工人产生非常有益的影响,而且对直接和间接地受立法约束的更大量的成年工人也会产生非常有益的影响。这种立法会迫使他们接受规则的和适度的劳动时间;它会节约和积蓄体力储备,而这同他们的个人幸福和国家幸福是息息相关的;它会保护正在发育的一代,使他们免于在幼年从事毁坏体质和引起早衰的过度紧张的劳动;最后,它还会为至少13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接受初等教育的机会,从而结束那种难以置信的愚昧无知状态,这种状态在委员会的报告里曾得到如实的描写,使人看了不能不十分痛心,深感民族受到了侮辱。”
托利党内阁在1867年2月5日通过国王演辞宣布,它已经把工业调查委员会的提案定为“法案”。做到这一步,竟需要在无价值的生物体上进行一个长达二十年的新试验。议会童工调查委员会早在1840年就已经成立了。该委员会1842年的报告,用纳?威?西尼耳的话来说,539“对资本家和父母的贪婪、自私和残酷,对儿童和少年的困苦、堕落和遭受摧残,展示出一幅从未见过的极为可怕的图景……也许有人会说,报告描写的是过去时代的惨状。但遗憾的是,我们面前的一些报告说明,这种惨状仍然存在,同过去一样严重。两年前哈德威克出版的一本小册子写道,1842年受到指责的弊端,在今天仍然非常泛滥……这份报告二十年来竟无人过问,在这期间,当年的儿童已长大成人,他们对我们称为道德的东西,对学校教育、宗教和自然的家庭之爱毫无所知,但我们竟然又让这些儿童成了现在这一代孩子的父母”。
在这期间,社会状况发生了变化。议会再也不敢象当年拒绝童工调查委员会1842年的要求那样,拒绝该委员会1863年的要求了。因此在1864年,当该委员会只公布了它的一部分报告时,瓦器业(包括陶器业)、壁纸、火柴、弹药和雷管制造业以及剪绒业,便都受到已在纺织业中实行的那些法律的约束。当时的托利党内阁通过1867年2月5日的国王演辞,公布了以童工调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1866年完成了它的工作)的最后议案为基础的新法案。
1867年8月15日和21日,工厂法扩充条例和工场管理条例先后获得国王批准。前者约束大企业,后者约束小企业。
工厂法扩充条例约束炼铁厂、铜铁工厂、铸造厂、机器制造厂、金属加工厂、古塔波树胶厂、造纸厂、玻璃厂、烟草厂,还有印刷业和装订业,以及所有在一年中至少有100天同时雇有50名以上工人的同类工业的工场。
为了对这个法律的适用范围的扩大有一个概括的了解,我们在这里引用该法律规定的几个定义:
“手工业是指任何一种作为职业或者为了谋利而从事或者附带从事的手工劳动,它用于制造、改装、装饰、修理或最后加工某种待售的物品或这种物品的一部分。”
“工场是指有任何一个儿童、少年工人或妇女在其中从事某种‘手工业’,并且雇用这个儿童、少年或妇女的人有权进入并实行监督的一切有顶的或露天的房间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