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二)

明史 张廷玉等 编

布立成法置立差三微二十五纤,以六因之,得一十九微五十纤,为损益立差。置平差二秒八十一微,倍之,得五秒六十二微,再加损益立差一十九微五十纤,共得五秒八十一微,为初限平立合差。自此以损益立差,累加之,即每限平立合差。至八十限下,积至二十一秒四一五,为平立合差之极。八十一限下差一秒七八零九,八十二限下一秒七八零八,至八十三限下,平立合差,与益分中分,为益分之终。八十四限下差,亦与损分中分,为损分之始。至八十六限下差,亦二十一秒四一五,自此以损益立差累减之,即每限平立合差,至末限与初限同。置定差一十一分一十一秒,内减平差二秒八十一微,再减立差三微二十五纤,余一十一分零八秒一十五微七十五纤为加分定差,即初限损益分。置损益分,以其限平立合差益减损加之。即为次限损益分。以益分积之,损分减之,便为其下迟疾度。以八百二十分为一限日率,累加八百二十分为每限日率。以上俱详立成。

五星平立定三差之原凡五星各以实测,分其行度为八段,以求积差,略如日月法。

木星立差加,平差减。

积日

积差

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一度二一五二九七一一二

第二段

二十三日

二度三四零五二一四

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三度三五四一三七二六五

第四段

四十六日

四度二三四六零九一二

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四度九六零四零一三七五

第六段

六十九日

五度五零九九七八四四

第七段

八十零日五十刻

五度八六一八零四七二五

第八段

九十二日

五度九九四三四四**

凡平差

凡平较

凡立较

第一段

一十分五六七八零一

三十九秒一六二一

六秒二四二二

第二段

一十分一七六一八

四十五秒四零四三

六秒二四二二

第三段

九分七二二一三七

五十一秒**六五

六秒二四二二

第四段

九分二零五六七二

五十七秒八八八七

六秒二四二二

第五段

八分六二六七八五

六十四秒一三零九

六秒二四二二

第六段

七分九八五四七六

七十零秒三七二一

六秒二四二二

第七段

七分二八一七四五

七十六秒六一五三

第八段

六分五一五五九二

各置其段所测积差度为实,以段日为法除之,为凡平差。各以凡平差与次段凡平差相较,为凡平较。又以凡平较与次段凡平较相较,为凡立较。置第一段凡平较三十九秒一六二一,减其下凡立较六秒二四二二,余三十二秒九一九九,为初段平立较。加初段凡平差一十分五六七八零一,共得一十零分八十九秒七十零微,为定差。秒置万位。置初段平立较差三十二秒九一九九,内减凡立较之半,三秒一二一一,余二十九秒七九八八,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除之,得二秒五十九微一十二纤为平差。置凡立差之半,三秒一二一一,以段日为法除二次,得二微三十六纤为立差。

已上为木星平立定三差之原。

火星盈初缩末。立差减,平差减。

积日

第一段

七日六十二刻五十分

第二段

一十五日二十五刻

第三段

二十二日八十七刻五十分

第四段

三十零日五十零刻

第五段